失业金结余的解决办法

2024-05-05 01:56

1. 失业金结余的解决办法

为了管好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满足当期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财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结余资金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在当期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出现负数的情况下,财务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按下列顺序解决:(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建立了基金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经办机构调剂;(四)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经办机构应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不得再用于生产自救周转金,这是与原制度的区别之一。

失业金结余的解决办法

2. 有关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如果参保了失业保险,可以在失业状态下享受失业补贴金.

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其失业金的领取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3. 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4. 简述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工难以切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部分大学生得不到失业保险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难参保。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农民工群体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这一群体也是失业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群体。然而,由于我国对企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监察力度不够,加之农民工群体流动性比较强,权益意识和谈判能力相对较弱。

扩展资料

从我国情况分析,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1998年底,人口总数达12.5亿人,其中经济活动人口就达7.1亿。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劳动年龄人口的高峰期,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明显上升,十年间上升近10个百分点。
二、是我国正在对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劳动力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调整,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部分人员失业,这种结构性失业的状况增加了失业压力。
三、是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些领域特别是第一、第二产业的传统部门,不仅不能扩大就业容量,反而会减少用人,分流部分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数量增加。
四、是由于许多失业人员技能单一,职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加上择业观念陈旧,不能依靠自身的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加大了实现再就业的难度。
五、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劳动力流动和合理配置也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失业保险制度要破三大难题 应扩大覆盖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

5. 简述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1.失业保险缴费金额与失业保险金待遇的确定有失公平,具体来讲就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标准。而劳动者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即:工资水平越高,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多;工资水平越低,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少。但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却并未按照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来确定,而是执行相同标准。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其他保险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意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例,其保障的对象享受社会保障的资格和保障的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工资水平的高低产生直接联系。也就是说,参保人对社会保险的权利大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他对社会保险缴费金额的高低。那么,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同样体现这一原则。但事实上,只有在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有区别时,才会在总额上体现差距。如果仅凭缴费年限的长短体现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区别,让失业者发现失业后享受的待遇与缴费的额度没有关联性,势必导致劳动者参保积极性的下降。如果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长期不对等,则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2.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限制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对立。现阶段逐渐且频繁的出现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劳动者本有辞职意向,但其希望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往往用人单位根据现行《失业保险条例》告知员工:其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个别劳动者则会以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消极怠工的形式,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即享受失业保险金。此类情形因用人单位取证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很难确定劳动者的中断就业到底是属于“本人意愿”还是“非本人意愿”,从而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重大分歧或争议。同时,劳动者为了领取失业保险金而采取的一系列恶意手段,如消极怠工等,既使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受到影响,又背离了《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基本目的,这是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之下滋生的新形式的“失业陷阱”,是一种随着劳动者心理活动、个人价值观的变化而产生的新形式的“道德缺陷”。3.现行《失业保险条例》部分条款与《社会保险法》规定相抵触。现行《失业保险条例》自颁布以来未作修订,因其实施时间较长,其部分条款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相抵触,如:(1)罚款金额倍数标准不一致。《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与《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冲突。(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备案的时间不一致。《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冲突。针对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1.尽快修改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以劳动者工资总额的高低为主要依据,建立多档级的失业保险金标准。2.修订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取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规定。3.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建议将《失业保险条例》部分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作修改,使两者保持一致。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简述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6. 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1、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内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重新就业需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待遇,待其失业后接续发放失业保险金待遇!
3、失业保险缴纳至退休仍未失业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也不会退还个人缴费!

7. 失业保险金领取结余

【摘要】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多长?与缴费年限是什么关系?如何计算?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多少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说明:如某职工在缴纳了八年的失业保险费后失业了,他可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两部分组成:头四年每年按一个月领取;超出的四年按每半年领一个月计算,即4+(8-4)×2=4+8=12(月)。假设如果该职工在领取了失业保险金3个月后找到了工作,此时,他剩余的12-3=9(月)的保险金领取期限可以转入下次失业后合并计算。如果他在第二次就业后不满一年就失业了,他可继续领取上次剩余的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如果他不幸在工作了6年后再次失业,那么,他届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6-4)×2+9=17(月)。据介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修改《条例(草案)》时,曾有建议增加领取期限,经测算后,发现如果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将增加25.5%,今年全省因此需增加支出3.23亿元,基金收支相抵由原来预算结余3.16亿元变为赤字771万元,基金的支付风险相应增大。尤其目前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巨大的支付压力,在省级调剂能力有限和当地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若大幅度增加领取期限,难以确保按时足额给付待遇,将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最终还是定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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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结余

8. 失业险的领取和日后的缴纳问题!

1.大连的规定是不能中断的,必须补交,否则将来不能续交的,无其他办法
2.没什么影响的,
养老金
是看退休前1年当地
社平工资
、交费时间和交费
基数
来确定的,跟干部还是
工人
没有区别
3.肯定要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有
失业证
了,才能领取失业金的,不过,你交费不满1年,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至少需要交费满1年了,才能领取的
4.大连社保网可以查询的
5.在大连的话,你最好办理个人续交手续吧,否则将来一样要补交,还有滞纳金的